走进学会
浙江省自动化学会劳务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7-24    浏览次数:5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会劳务费管理,保障学会业务活动规范开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浙江省自动化学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在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科创服务、科学普及、成果评价、标准制定、技术咨询、培训教育等各项业务活动中,向临时聘请的外部人员支付劳务报酬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学会在业务活动开展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讲师、评审人员、撰稿人员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具体包括:
  (一)专家咨询费:支付给参与项目论证、成果评价、方案评审、技术咨询等活动的专家的报酬;
  (二)讲课费:支付给在学术会议、培训班、科普讲座等活动中授课人员的报酬;
  (三)评审费:支付给参与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标准审查等活动的评审人员的报酬;
  (四)稿费(撰稿费) :支付给为学会刊物、宣传材料等撰写稿件人员的报酬;
  (五)其他劳务费:支付给临时聘用的科研辅助、活动组织、志愿服务等其他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第四条 劳务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劳务费从相应项目或业务活动经费中列支,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二)合规发放:不得向学会内部有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人员、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人员、资助方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
  (三)据实列支:按实际工作内容和工作量据实发放,不得虚列假报;
  (四)标准统一:同一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劳务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并与工作质量、实际贡献挂钩;
  (五)依法纳税:劳务费均为税前标准,学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学会秘书处是劳务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劳务费的预算编制、审核、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劳务费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单笔劳务费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
  (二)单笔劳务费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报理事长审批。
  第七条 财务人员负责劳务费的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及支付复核,确保劳务费发放符合财务规定。

第三章 劳务费标准
  第八条 专家咨询费标准
  (一)以会议或现场访谈、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人员类别

第1-2天

(元/人天)

第3天及以后

(元/人天)

半天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500-800

300-400

按上述标准的60%执行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300-500

200-300

按上述标准的60%执行

  (二)以通信形式(信函、邮件等)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参照上述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标准上浮50%执行。
  (四)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九条 讲课费标准
  适用于学术会议特邀报告、培训班授课、科普讲座等教学活动。

人员类别

标准(元/学时,税后)

备注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不超过1500

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不超过1000

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不超过500

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不超过300

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上述标准参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评审费标准
  适用于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标准审查等评审活动。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评审,参照本办法第八条专家咨询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稿费(撰稿费)标准
  适用于学会主办刊物、学术论文集、科普读物、宣传材料等的撰稿、编辑、审校等工作。
  (一)文字稿件

稿件类型

标准(元/千字)

备注

项目深度报道、专题文章

100 500

参照国家版权局规定标准

项目新闻稿、通讯稿

80 200

字数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

简讯、短消息

30 80/篇

300字以内

  (二)图片作品

作品类型

标准(元/张)

备注

活动摄影(精选采用)

50 150

含后期处理

专题配图、封面图片

100 300

高质量原创作品

图片信息

不超过90/张

参照政府部门稿费标准

  (三)视频作品

作品类型

标准(元/分钟)

备注

项目宣传短视频

50 100

3分钟以内

活动纪实视频

30 80

3分钟以上

专题片

50/分钟

参照地方媒体标准

  (四)新媒体稿件

平台类型

标准(元/条)

备注

学会微信公众号原创首发

80 200

—

学会官网新闻

50 150

—

被省级以上媒体转载采用

额外奖励200 500

—

  特别说明
  · 稿费按作品实际质量、篇幅及发表平台综合确定具体金额,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核定;
  · 同一作品在不同平台发表,按最高标准支付一次,不重复计酬;
  · 稿费不得向本学会内部有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人员发放;
  · 作者需对稿件的真实性和原创性负责,内容失实或涉嫌抄袭的,取消稿酬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劳务费
  临时聘用人员参与项目辅助工作(如活动组织、资料整理、现场协助等),劳务费标准参照当地同类岗位市场水平,原则上不超过300元/人天。
  第十三条 学会工作人员以志愿服务方式承担讲课、咨询等工作的,不领取劳务费,但应在相关活动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标准为上限标准,实际发放金额应根据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难度及工作质量综合确定,不得超出相应标准。
  第十五条 如遇国家或省级相关标准调整,从其规定。

第四章 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管理
  劳务费支出应纳入项目或业务活动预算,在预算范围内列支。确需调整预算的,按学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事前审批
  劳务费发放前,经办人应填写《劳务费发放审批表》,载明以下内容:
  (一)人员姓名、职称(或专业背景);
  (二)工作内容、工作形式(会议、现场、通信等);
  (三)工作日期、工作时长;
  (四)适用标准及计算依据;
  (五)应发金额。
  《劳务费发放审批表》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 发放凭证
  劳务费发放须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一)《劳务费发放审批表》;
  (二)人员身份及资格证明(职称证书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工作记录(签到表、活动方案、咨询意见、工作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支付方式
  劳务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本人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二十条 税务处理
  劳务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学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支付时限
  劳务费应在劳务活动完成后及时办理支付手续,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会建立劳务费发放的审核机制,由财务人员负责核实劳务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对人员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劳务行为或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会秘书处应当对劳务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定期对劳务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劳务费发放情况接受学会监事会监督,并按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以下行为:
  (一)向学会内部有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稿费含职务作品投稿);
  (二)向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人员、资助方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受益学校师生)支付劳务费;
  (三)虚报、冒领、套取劳务费;
  (四)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劳务费;
  (五)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劳务费的,学会将责令整改,追回违规发放的资金,并依据学会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会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涉及劳务费支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