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学会
浙江省自动化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6-01-05    浏览次数:6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自动化学会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保障学会分支机构的正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分支机构是浙江省自动化学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其全部收支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实行单独明细记账。

第三条 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财务收支记录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学会财务制度和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来源和支出

第四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由学会统一收取,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自行收取会费,不得截留会费收入,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分支机构个人会费标准与学会个人会员标准一致;分支机构委员、常务委员按学会理事会员标准收取会费;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按学会常务理事会员标准收取会费。

2.接受国(境)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分支机构接受捐赠须经学会授权,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受赠财产。

3.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资助。

4.有偿服务收入:包括分支机构开展与其宗旨相关的咨询服务、国际交流、技术服务、举办会议等服务项目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支出:

1.办公费:主要用于分支机构日常办公、通讯、差旅、设备购置、维修、租用办公用房、订购业务书籍、报刊等;

2.项目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调查研究、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宣传、展览、人才培训等;

3.会议费:主要用于召开各类学术及工作会议等;

4.其他合法开支。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支出须符合学会财务管理规定。经费支出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书面委托专人签字,经学会核签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分支机构需在当年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举办各类活动的计划安排报学会。

1.开展活动之前需做出收入、支出预算报告。

2.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算、报账,不得拖延。经费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用。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各种活动,涉及收取费用,由学会指定专人收费。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

第九条 分支机构领导变更或换届,需办理相关财务移交手续。

第四章 报销制度

第十条 报销费用时,正确填写费用报销单,必须附有原始单据(财政局或税务局监制,原始单据须填写齐全、无误),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六条的规定签字后,送学会财务办理。

第十一条 如使用支票,必需填写领取凭证。持支票人在支票使用完毕须在五天内将发票交回办清手续,如过期出现问题,由持票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使用现金时,需填写借款单--用款申请,按有关规定签字后,方可支取。

第十三条 凡不符合财务规定和报销手续不齐全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四条 根据分支机构经费情况,分支机构可预借5000元至10000元作为日常工作周转金。由分支机构指定专人保管。

第五章 收入及分配

第十五条 会费:分支机构由学会授权发展会员并收取会费,会费全额缴入学会账户。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学会银行账户,由学会统一核算并开具合法票据。学会不得向分支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涉及相关税费的,按国家现行税法规定执行。特殊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学会与分支机构按协议协商进行成本分摊或收益分配。

第六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使用接受学会监事会和所在分支机构委员的监督,分支机构每年须向学会监事会和分支机构常委会或全体委员会报告财务状况,分支机构的委员有权向学会反映分支机构的经费使用问题。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学会将给予通报批评,追究主任委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调整分支机构的主任负责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学会印章,严禁违规收费、严禁将活动收入转移至其他组织或个人账户、严禁未经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