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学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为浙江省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成立于1986年,英文译名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AUTOMATION”,英文缩写“ZJAA”。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全省从事自动化科学及相关技术的科研、教学、开发、生产和应用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学术性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浙江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自动化学会的单位会员,是发展我省自动化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联系自动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自动化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

第三条 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自动化领域科学技术工作者,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民主办会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促进自动化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自动化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经济社会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科协机关委员会。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总部设在杭州;学会办公地址:杭州市浙大路38号浙江大学玉泉校区控制学院;邮政编码:31002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业务活动范围:

(一) 组织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自动化科学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应用,推进自动化科技人才的培养,服务浙江省创新体系建设。

(二)组织开展对自动化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三)参加国家或政府部门有关自动化学科及相关技术项目的科学技术的认证,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四)编辑、出版、发行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科技书籍、报刊和多媒体制品,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五)开展对自动化科技人员及会员的在自动化及相关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六)接受委托,承担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科技论证、评估、咨询、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的编审,标准的制订。

(七)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国内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展览会或展示会。

(八)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和培养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

(九)参加相关的国际学术组织,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浙江省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十)依法兴办为发展学会和促进经济建设服务的科技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会员基本条件:

(一)承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入会的具体条件由《浙江省自动化学会会员条例》规定。

(四)各市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可以申请为本学会的单位会员,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预备会员除外);

2. 参加学会的活动;

3. 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2.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3.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浙江省科协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

(八) 负责会员的发展或除名;

(九) 根据需要聘请学会顾问;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要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学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有关理事管理事项由《浙江省自动化学会理事条例》规定。本学会建立“中共浙江省自动化学会党的工作小组”,受浙江省科协社团党委领导。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 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延长任期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任职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经浙江省科协审批同意和浙江省民政厅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核同意并经个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浙江省科协和浙江省民政厅办理备案手续。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会办公室是学会秘书处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学会办公室在行政上接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不少于3人。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 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四) 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履职情况;

(五) 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根据开展活动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若干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学会分支机构是本学会的组织基础。

第三十八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浙江省自动化学会的全称。分支机构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学会分支机构接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分支机构的建立、变更和撤销须按浙江省科协及浙江省民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等手续。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依照本学会章程开展工作,不另订章程,不另设标识,可制订工作条例。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可挂靠在有关单位,挂靠单位之选定由分支机构提出意见,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按浙江省科协及浙江省民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学会章程的规定按时换届。其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时,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有关管理事项由《浙江省自动化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条例》规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部门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注销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学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一条  本学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学会党组织意见;本学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三条  本学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学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四条  本学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5日浙江省自动化学会第八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会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